关于送达枣庄嘉可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枣庄嘉可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A8A9Y)、枣庄广宏俊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9UH38)、枣庄如运顺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5H27F)、枣庄八方兴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5F160)、枣庄欣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EN70C):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5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分局(地址:滕州市春藤东路66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5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分局
2024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1号
枣庄嘉可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A8A9Y):
事由: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应视同内销未申报收入行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经系统查询(经数据比对),你单位存在所属期2021年7月-2021年10月期间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但未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要求,将该部分收入视同内销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现请你单位在2024年5月7日前开展自查,对属于代理出口业务的,一次性逐笔提供交易的全部代理出口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需要视同内销申报的,申报相应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2号
枣庄广宏俊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9UH38):
事由: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应视同内销未申报收入行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经系统查询(经数据比对),你单位存在所属期2021年7月-2021年10月期间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但未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要求,将该部分收入视同内销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现请你单位在2024年5月7日前开展自查,对属于代理出口业务的,一次性逐笔提供交易的全部代理出口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需要视同内销申报的,申报相应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3号
枣庄如运顺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5H27F):
事由: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应视同内销未申报收入行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经系统查询(经数据比对),你单位存在所属期2021年7月-2021年10月期间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但未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要求,将该部分收入视同内销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现请你单位在2024年5月7日前开展自查,对属于代理出口业务的,一次性逐笔提供交易的全部代理出口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需要视同内销申报的,申报相应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4号
枣庄八方兴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5F160):
事由: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应视同内销未申报收入行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经系统查询(经数据比对),你单位存在所属期2021年7月-2021年9月期间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但未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要求,将该部分收入视同内销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现请你单位在2024年5月7日前开展自查,对属于代理出口业务的,一次性逐笔提供交易的全部代理出口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需要视同内销申报的,申报相应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滕州官桥税 通【2024】8105号
枣庄欣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WREN70C):
事由: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应视同内销未申报收入行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经系统查询(经数据比对),你单位存在所属期2021年7月-2021年8月期间出口应征税商品(货物),但未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要求,将该部分收入视同内销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现请你单位在2024年5月7日前开展自查,对属于代理出口业务的,一次性逐笔提供交易的全部代理出口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需要视同内销申报的,申报相应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