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23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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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足额缴纳部分职工2017年7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出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淄张税费征决〔2024〕2000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现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淄张税费征决〔2024〕20002号)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淄张税费征决〔2024〕20002号)具体内容附后,受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纸质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淄张税费征决〔2024〕20002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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