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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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足额缴纳部分职工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出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张税费限缴通〔2024〕2000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现依法对《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张税费限缴通〔2024〕20007号)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张税费限缴通〔2024〕20007号)具体内容附后,受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纸质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张税费限缴通〔2024〕20007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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