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桓台县税务局索镇税务分局关于对淄博金太洋餐饮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2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淄博金太洋餐饮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识别号:91370321685948194G):

对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的应缴纳税款48564.33元,以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桓台索镇税通〔2023〕3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催告书》(桓台索镇税强催〔2023〕3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桓台县税务索镇税务分局关于对淄博金太洋餐饮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催告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桓台县税务局索镇税务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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