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马良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4〕3号
马良富: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三检通〔2024〕21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三检通〔2024〕2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济南税稽三检通〔2024〕21号
马良富:(纳税人识别号:371202********0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师儒、郑翠玲、沙晓栋等人,自2024年1月29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4年1月25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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