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优上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4〕2号

济南优上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4〕3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4〕3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处〔2024〕6号

济南优上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0926676610)

我局(所)于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19号百兴家园7号楼2-401)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特定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7月收到天津华都凯信贸易有限公司7月17日开具的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316114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992.31元,税额16998.69元,价税合计116991.00元。根据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此份发票是天津华都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额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你单位将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2015年7月增值税16998.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补缴2015年7月增值税16998.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9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第448号、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共计509.96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339.97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69.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此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并以现金支付该笔货款,且未能提供合同等资料证明该笔购货业务的真实性,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9992.31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9992.31元,同时对本次检查你单位应补缴附加税费2209.83元进行调减。你单位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317.6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18100.12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应纳税额11810.01元,你单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31.76元,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778.2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增值税16998.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91元、企业所得税税款9778.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16998.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91元,企业所得税9778.25元,分别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第448号、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共计509.96元。

4、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339.97元。

5、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69.9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罚〔2024〕3号

济南优上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0926676610)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19号百兴家园7号楼2-401 )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特定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完整提供2015年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合同等相关的涉税资料,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到期后仍未能提供以上涉税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类第9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南优上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2月6日被我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税稽罚〔2024〕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本单位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资格认定、金融信贷等领域,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实行一口受理,市、省、国家三级联审,一网通办。具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济南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齐老师,咨询电话:0531-51708907。  

  

  
                                             2024年2月20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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