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夏津汇合绒毛制品厂)

发布日期:2024-01-10 来源:德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夏津汇合绒毛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1427MA947CCUXM)

鉴于你(单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村委会向西360米路北) 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州税稽罚〔2023〕2号)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下达《催告书》进行催缴,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11日起从你(单位)的存款账户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5004819420500001720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伍佰肆拾捌元零捌分(¥548.08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伍佰肆拾捌元零捌分(¥548.0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一月十日    

夏津汇合绒毛制品厂-强制执行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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