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1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BXM8L5F):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滕州东沙河分局税费征决〔2022〕07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分局(地址:滕州市永昌东路2099号)领取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滕州东沙河分局税费征决〔2022〕07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东沙河税务分局

2023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 滕州市税务局东沙河税务分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滕州东沙河分局税费征决〔2022〕07号

 

用人单位全称:   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481MA3BXM8L5F 

单 位 社 保 编 号:  130220802103044418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厚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370402197506062015      

单位地址 :  滕州市善国中路100号   

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全称)

经社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  2016   年  05  月 至  2020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9335.7  元,工伤保险费¥  430.05  元,失业保险费¥  1647.78  元,  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  41413.53  元。

2022  年  08 月  05 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滕州东沙河分局 税费限缴通〔 2022 〕07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滕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 北辛中路1899号 )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伍角叁分¥  41413.53  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滕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 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东沙河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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