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公告
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3BXM8L5F):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滕州东沙河分局税费征决〔2022〕07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分局(地址:滕州市永昌东路2099号)领取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滕州东沙河分局税费征决〔2022〕07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东沙河税务分局
2023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 滕州市税务局东沙河税务分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滕州东沙河分局税费征决〔2022〕07号
用人单位全称: 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481MA3BXM8L5F
单 位 社 保 编 号: 130220802103044418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厚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370402197506062015
单位地址 : 滕州市善国中路100号
枣庄格物明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全称)
经社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 2016 年 05 月 至 2020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9335.7 元,工伤保险费¥ 430.05 元,失业保险费¥ 1647.78 元, 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 41413.53 元。
2022 年 08 月 05 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滕州东沙河分局 税费限缴通〔 2022 〕07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滕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 北辛中路1899号 )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伍角叁分¥ 41413.53 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滕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 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东沙河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