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嘉腾煤炭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枣税二稽公告[2023]11号

发布日期:2023-09-20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嘉腾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4MA3NDK1Q8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枣税二稽通【2023】17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枣庄嘉腾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4MA3NDK1Q8N

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峄城总部经济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洋洋、男性、370404XXXXXXXX331X)

二、案件性质

具有虚开发票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7月至2019年08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在不存在真实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集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31份(不含税金额26,457,812.73元,税额3,001,378.91元,价税合计29,459,191.64元)、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不含税金额23,368,310.68元,税额3,037,880.32元,价税合计26,406,191.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同时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刑法第205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有关规定,其接受虚开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3285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枣税二稽通【2023】17号)正本。否则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