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乐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枣税稽公告〔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9-20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山东乐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4MA94QECL5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枣税稽税通〔2023〕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单位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处〔2022〕3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若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处〔2022〕3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山东乐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4MA94QECL5F              

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坛山街道坛山路76号(坛山总部经济中心8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英、女、身份证号码230827********4629

二、案件性质

具有虚开发票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08月24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6,533,333.61元,税额849,333.39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款“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9.72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3285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枣税稽税通〔2023〕1号)正本。否则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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