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市朋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枣税二稽公告[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9-12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市朋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枣庄税稽二罚告〔2023〕7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枣庄税稽二罚告〔2023〕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枣庄税稽二罚告〔2023〕7号

 

枣庄市朋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370402MA3CT80892):

对你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齐村镇侯宅子村南东外环路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9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结合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购销严重背离、实地核查无生产经营地址、银行公户无资金流水等行为,认定你公司2018年5-6月份从山东乾陆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骏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得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机动车*汽车,商品编码名称: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金额合计1724137.92元,税额合计275862.08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公司2018年5月-6月期间利用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销项税额从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6号公告)之规定,应对你公司2022年偷逃增值税275862.08元、偷逃城建税19310.34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0793.37元的行为处1倍罚款即305965.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共计305965.7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收到异地协作平台的案件协查报告、及根据协查报告制作的统计表;

(2)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拍摄照片打印件;

(3)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

(4)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查询表;

(5)市中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证明、纳税人变更登记清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发票领用信息明细、进项发票明细、销项发票明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查询表。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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