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枣庄税稽一公告〔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庄税稽一罚〔2023〕6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庄税稽一罚〔2023〕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税稽一罚〔2023〕6号

 

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94YPKLXH):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学院中路赵王河小区区间营业房18号)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未取得机动车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3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金额276,991.15元,税额36,008.85元,价税合计313,000.00元。发票代码137042125306,发票号码00030009-00030010,受票方为个人,且此2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涉银行账户:600325418265(中国招商银行有限公司滕州市北辛街道支行)和6226882099103329124(中国农业银行滕州支行),账号均不存在。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单位发票领用、开具情况相关资料;

2.你单位有关资金账户查询情况;

3.你单位注册地址所属社区的说明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七条“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第十二条“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6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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