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美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枣税二稽公告[2023]8号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美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二处[2023]10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二处[2023]10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枣庄税稽二处〔2023〕10号

 

枣庄美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4MA3M3MLB21):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起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峄城总部经济中心))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3月~6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合计金额109,950,755.80元,税额15,176,273.11元,价税合计125,127,028.90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8份(作废3份),正常开具发票385份(合计金额110,668,395.08元,税额14,825,408.70元,价税合计125,493,803.78元);你单位虚构交易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如下: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无下落;无真实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大额款项未支付、资金即进即出、下游资金部分回流,上下游资金链条滚动,有明显团伙作案,操纵资金池行为;部分下游受票企业已定性虚开。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3月~6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合计金额109,950,755.80元,税额15,176,273.11元,价税合计125,127,028.90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5份(合计金额110,668,395.08元,税额14,825,408.70元,价税合计125,493,803.7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刑法第205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将依法移交公安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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