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新丝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枣税二稽公告〔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5-11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新丝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枣税二稽协通〔2023〕3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枣税二稽协通〔2023〕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枣税二稽协通〔2023〕3号


枣庄新丝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2334404611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刘委(检查证号:鲁税稽3703180063)、王艳红(检查证号:鲁税稽3704210009)等  2  人,前往你处对你从鄂尔多斯市赫泽伟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购进煤炭业务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24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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