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欠税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名单附后)。
附件:欠税公告(2023一季度).xlsx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滨城区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