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14 来源:泰安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规定,要求各市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 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要求,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我局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执行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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