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7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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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字〔2023〕税源四19号)。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字〔2023〕税源四19号)。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字〔2023〕税源四19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字〔2023〕税源四19号)纸质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淄高新税社保费字〔2023〕税源四19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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