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枣税二稽公告〔2023〕8号

发布日期:2023-12-06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2666716072E):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枣庄税稽二检通〔2023〕45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枣庄税稽二检通〔2023〕4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枣庄税稽二检通〔2023〕45号

 

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2666716072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刘委、曹道茹、王艳红等人,自2023年11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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