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鲁财税 〔2023〕31号

各市 (不含青岛)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7〕33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山东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序号

耗用农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原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

单位

1

小麦

面粉 (不含麸皮、麦胚)

面粉

1.3043

2

生猪

猪屠宰产品 (不含毛、血、内脏及内脏上的油)

分割猪肉

1.2335

白条猪

3

毛鸡

鸡屠宰产品 (不含毛、血、内脏及内脏上的油)

西装鸡、分割鸡肉

1.1387

白条鸡

4

毛鸭

鸭屠宰产品 (不含毛、血、内脏及内脏上的油)

分割鸭肉

1.1677

白条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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