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鲁财税〔2023〕30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42个单位具备2023-2027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pdf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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