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丰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枣庄税稽一公告〔2023〕9号
枣庄丰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3MA3D6RPXX9)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4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4号
枣庄丰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3MA3D6RPXX9)
鉴于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站前鑫苑1号楼门市1-303号) 鉴于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站前鑫苑1号楼门市1-303号) 执行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向枣庄丰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枣庄税稽一强催【2023】4号),限期10日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在限期届满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2月20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国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60502150920103006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柒万捌仟捌佰贰拾玖元肆角肆分(¥278,829.44)
滞 纳 金(大写):壹拾陆万陆仟贰佰壹拾肆元叁角壹分(¥166,214.31)
罚 款(大写):贰拾柒万捌仟捌佰贰拾玖元肆角陆分(¥278,829.46)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柒拾贰万叁仟捌佰柒拾叁元贰角壹分(¥723,873.2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