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枣庄税稽一公告〔2023〕8号
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5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5号
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94YPKLXH)
鉴于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学院中路赵王河小区区间营业房18号) 执行人员于2023年9月27日向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枣庄税稽一强催〔2023〕5号),限期10日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在限期届满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2月21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滕州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688209910332912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