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枣庄税稽一公告〔2023〕8号

发布日期:2023-12-21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5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枣庄税稽一强扣〔2023〕5号

 

 

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MA94YPKLXH)

鉴于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学院中路赵王河小区区间营业房18号) 执行人员于2023年9月27日向枣庄正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枣庄税稽一强催〔2023〕5号),限期10日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在限期届满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2月21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滕州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688209910332912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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