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滕州市玖惠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枣庄税稽一公告〔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滕州市玖惠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一处〔2023〕15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一处〔2023〕1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枣庄税稽一处〔2023〕15号

 

滕州市玖惠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481550932734T):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滕州市杏坦中路60号)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单位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于2023年1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到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滕州市杏坦中路60号)实地查看,未发现你单位。检查人员联系你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相同)郭光玖(身份证号码370481197308050377)13506320437联系两次,均无人接听。

2023年3月16日,检查人员通过邮政EMS邮寄检查通知书,3月21日邮件退回(邮件反馈:查无此人)。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5年至2022年,共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316份,累计金额21,920,776.10元,税额2,976,715.09元,购进货物主要是通讯器材(手机)、平板电脑等,其中:手机占比88.06%。2015年至2022年,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18份,其中正常发票2278份,作废140份。正常发票累计金额21,946,498.34元,税额2,987,041.38元。销售商品主要是直流驱动器、工业电脑、电源线、计算机网络设备、伺服电机、通讯设备等。你单位经营范围不含生产,你单位购进的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经查询你单位及上下游相关银行账户,发现你单位与上游3户企业(滕州市天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凌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冠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与下游13户企业(滕州市广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沃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马扎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江苏二机机床有限公司、江苏四机机床有限公司、滕州市润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广纳机床有限公司、湖北崇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协鸿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乔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枣庄鲁能力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筑工程分公司、济南银达世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荆河鑫大机床厂)存在等额资金或接近等额资金快进快出、资金回流,或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单位向上述13户企业开具的14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滕州市天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凌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冠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2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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