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1-09 来源:济宁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市税务局在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以上要求,我市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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