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二条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已于2022年9月20日执行到期,我局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营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申报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内容

明确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住房2%,销售非普通住房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2%。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