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优信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3〕16号

济南优信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3〕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3〕1号

济南优信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D9E781A):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曲索路108号(原卫生院)办公楼36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11月-2022年1月,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向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金额合计11317446.71元,税额合计1603204.79元,价税合计1292065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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