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2023年1月份《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0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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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限期缴纳税款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规定,对你单位出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淄博张店税强催〔2023〕2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淄博张店税强催〔2023〕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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