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德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工作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现将德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预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

 预售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3%。

 预售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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