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7 来源:滨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滨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二、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滨地税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

二、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滨州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三、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滨州市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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