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1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王栋:

你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2021年01月至2021年12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王栋).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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