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公告
王栋:
你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2021年01月至2021年12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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