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7 来源:泰安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各相关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2021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经测算,我市工伤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故工伤保险费率维持现状,暂不予调整。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  泰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各市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基金可支付能力,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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