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在线访谈

发布日期:2022-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访谈时间:2022年331日  上午9301100

访谈主题: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孙永祥


访谈简介:2022年3月31日上午9:30—11:00,围绕“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主题,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永祥将做客山东省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室,介绍该局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内容,同时带领业务骨干解答网友在线咨询。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与。


文字实录: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次在线访谈暨泰安市税务局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将于3月31日上午9:30开始。如果大家有相关税费需求或疑问,现在就可以在提问区提问了。活动现场嘉宾将为大家精心解答,欢迎踊跃参与。[2022-03-30 19:53:00 ]

[kaixin]: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公司业务签订合同的关系,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2022-03-30 19:56:18 ]

[孙永祥]:您好,下面对您的提问进行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022-03-31 09:46:45 ]

[主持人]:访谈答疑,诚心沟通!各位网友及纳税人缴费人,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与本次的在线访谈暨泰安市税务局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今天来到现场的是泰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永祥。[2022-03-31 09:22:53 ]

[主持人]:孙永祥局长将向大家介绍全市税务系统第31个税收宣传月安排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情况。同时,来到现场的还有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延平,党委委员、副局长曾凡秀,办公室主任刘峰,纳税服务科科长江峰,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主任杨君霞,及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征收管理科等科室的业务骨干们。首先,欢迎大家的到来![2022-03-31 09:23:25 ]

[主持人]:孙局长,请您和大家打个招呼吧。[2022-03-31 09:24:49 ]

[孙永祥]:各位网友和纳税人、缴费人,上午好!感谢大家来参加这次访谈活动。今年,是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是“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今年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9个年头。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将结合市委、市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进一步细化“春风行动”各项举措,充分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2022-03-31 09:42:32 ]

[主持人]:好的,孙局长,我看见咱们的访谈系统已经有网友咨询了,我们先来解答他们的问题吧。[2022-03-31 09:44:11 ]

[孙永祥]:好的。[2022-03-31 09:44:47 ]

[游客ghjk]:你好,因纳税调整原因,我公司预计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形成多缴税款,由于资金由集团总部管理,我公司可否申请暂不退税,待以后实现企业所得税时再进行抵减?[2022-03-31 09:49:45 ]

[孙永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22-03-31 10:00:29 ]

[萍水相逢]:我看到网上说近期出台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个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希望得到权威解答。[2022-03-31 09:52:45 ]

[孙永祥]:您好,下面回答您的提问。该项政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2022-03-31 09:55:03 ]

[游客甜甜圈]:局长,想问一下,单位取得政府财政资金,何时确认收入?[2022-03-31 09:56:39 ]

[孙永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2022-03-31 09:58:11 ]

[主持人]:

孙局长,解答完这几个网友的问题,请您先来介绍一下今年税收宣传月的活动安排吧。

[2022-03-31 10:01:24 ]

[孙永祥]:好的。为开展好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泰安市税务局将按照总局确定的宣传月主题和省局各项活动安排,结合泰安实际,围绕宣传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充分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作用,同时借助泰安市电视台、《泰安日报》及各类宣传平台,全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2022-03-31 10:02:28 ]

[孙永祥]:我们泰安市税务局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聚焦改革,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等举措。泰安市税务局将立足宣传解读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围绕泰安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宣传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及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的新举措,展现税务部门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泰安构建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实际成效和使命担当。[2022-03-31 10:07:45 ]

[孙永祥]:二是聚焦便民,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第九个“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泰安电视台“泰安新闻”栏目开设“我为企业办实事 便民办税泰安行”专栏,围绕“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主题,重点宣传税务部门瞄准纳税人缴费人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立足从线下服务向线上服务转变、共性服务向个性精准服务转变、程序性服务向维护纳税人权益、高效响应诉求服务转变,以有力度、有精度、有温度的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2022-03-31 10:08:41 ]

[孙永祥]:三是聚焦精品,宣传形式多维度。针对严峻的疫情形势,联合泰安电视台、泰安日报社、大众网、央广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展线上政策宣传活动。同时以图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制作新媒体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落实成效。以上就是今年税收宣传月的有关安排,希望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缴费人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活动。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今年的税收宣传效果会再上新台阶![2022-03-31 10:10:01 ]

[主持人]:好的,感谢孙局长的介绍。今年的宣传月活动真的是丰富多彩,期待这些活动的开展。刚才您在介绍中提到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请您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2022-03-31 10:11:13 ]

[孙永祥]:好的。我们税务系统开展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的重要举措。泰安市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省局的总体部署,紧扣“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主题,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将税务总局、省局要求本地化,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泰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展现税务担当。[2022-03-31 10:11:44 ]

[游客青蛙]:我们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产品,并且还形成下脚料,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此有什么规定?[2022-03-31 10:11:46 ]

[孙永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2022-03-31 11:02:29 ]

[孙永祥]: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诉求响应更及时。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托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定位、智能推送。二是智慧办理更便捷。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加大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推广力度,扩大“非接触式”办税宣传、培训和应用效果。落实好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2022-03-31 10:13:26 ]

[孙永祥]:三是分类服务更精细。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四是执法监管更公正。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落实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2022-03-31 10:15:22 ]

[孙永祥]:五是税收共治更聚力。依托即将出台的《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进一步加强税收共治。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深化国际协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落实税务总局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2022-03-31 10:16:20 ]

[主持人]:感谢孙局长的介绍。刚才,您提到了“非接触式”办税,现在疫情情况比较紧张,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吧。[2022-03-31 10:17:01 ]

[孙永祥]:好的。针对疫情发展态势,我们继续多措并举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一是完善“非接触式”办税渠道。依托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基本实现除特殊事项外,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在全市设置44个自助办税服务厅(点),配备206台自助办税终端、176台外网设备,积极打造泰城范围内“一刻钟自助办税圈”,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税。二是强化办税宣传辅导。深化“三层分流”导税服务模式,优化导税服务结构,成立网上业务受理小组,在自助办税厅增加咨询人员,对进厅纳税人开展精细化辅导,让绝大多数纳税人将网上办税作为首选,最大限度引导纳税人网上办、自助办。[2022-03-31 10:18:37 ]

[孙永祥]:三是强化办税窗口考核。坚持“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加强对办税窗口业务量逆向考核,倒逼“网上办”业务增量扩面。四是强化办税科技应用。开通“码上办”系统,通过扫描专用二维码,进入“码上办”界面,向网络咨询窗口提出需求后,系统自动识别匹配办税资源,实现实时在线帮办代办,形成扫码—咨询—办理—评价的闭环式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非接触式”办税渠道。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聚焦痛点堵点,精准靶向发力,从强化业务培训、强化导税服务、强化办税分析、强化考核调度等四个方面入手,持续提升“非接触式”办税比例。[2022-03-31 10:19:57 ]

[山高我为峰]:领导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2022-03-31 10:20:39 ]

[孙永祥]: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2022-03-31 10:30:11 ]

[主持人]:看样子,“非接触式”办税,既是互联网发展推动的结果,也是咱们税务部门应对疫情采取的有效举措。刚才您还提到了信用管理,感觉对纳税人来说十分重要,请您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吧。[2022-03-31 10:21:36 ]

[孙永祥]:是的,良好的纳税信用对企业来说,不仅是企业的名片,也是一种无形资产。2021年以来,我们积极拓展深化纳税信用管理,联合市发改委、信用协会举办三期信用管理知识培训会,400余名D级信用纳税人集中学习纳税信用修复政策,现场辅导修复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发改委、海关、民政局召开信用“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介绍纳税信用评价情况、信用评价奖惩措施,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举办泰安市深化银税合作签约仪式,与泰安银保监分局签订深化银税合作协议,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泰安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达成深化合作意向,向各类金融机构推送信用信息21178条,协助1251户小微企业贷款4.41亿元。[2022-03-31 10:24:12 ]

[孙永祥]:下一步,我们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全链条信用管理服务,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全力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同时,优化纳税缴费服务,深化宣传辅导分析,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活动和交流,不断丰富拓展银税合作的形式内容,不断提升全市银税合作的层次水平,全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03-31 10:24:48 ]

[主持人]:孙局长,今年两会专门提出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吧。[2022-03-31 10:25:21 ]

[孙永祥]: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全国“两会”后,国家和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出台,内容涵盖留抵退税政策、中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政策、支持困难行业政策、减轻居民负担政策等。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为市场主体“雪中送炭”的力度更大。[2022-03-31 10:26:14 ]

[孙永祥]:泰安市税务局将依托“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大税收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托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享受政策。持续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宣传辅导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成立税收宣传辅导团队,根据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分门别类开展上门宣传辅导和专家会诊,把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2022-03-31 10:27:02 ]

[主持人]:今年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企业来说真的是真金白银,相信有了这部分助力,受惠企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感谢孙局长的介绍。[2022-03-31 10:27:31 ]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继续解答网友的提问。[2022-03-31 10:27:58 ]

[游客凯迪]:您好,想问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会计核算有要求吗?对研发支出辅助账是如何规定的?[2022-03-31 10:29:37 ]

[孙永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22-03-31 10:33:05 ]

[游客]:领导您好,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今年有什么变化?[2022-03-31 10:30:51 ]

[孙永祥]:您好。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等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为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为5%。[2022-03-31 10:37:21 ]

[彬彬有礼]:之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这套房得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的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买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个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2022-03-31 10:31:46 ]

[孙永祥]: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2022-03-31 11:11:41 ]

[游客2325]:局长你好,有个问题咨询一下,我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如何享受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2022-03-31 10:40:41 ]

[孙永祥]:您好,您这个问题属于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5%。因此,如果您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建议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2-03-31 10:42:32 ]

[游客]:想问一下,我们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选择财税15号公告的免税政策,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2022-03-31 10:43:37 ]

[孙永祥]:您好,下面对您的提问进行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2022-03-31 10:44:54 ]

[游客]:都说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什么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2022-03-31 10:45:34 ]

[孙永祥]: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属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所谓的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2022-03-31 10:47:22 ]

[灯火阑珊]:我们兄弟姐妹三个,赡养老人的个税扣除需要怎么分配?我们大家商量同意后,我能自己按每月2000元扣除吗?[2022-03-31 10:50:12 ]

[孙永祥]: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2022-03-31 10:53:27 ]

[萍水相逢]:2021年度的收入可以扣除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吗?[2022-03-31 10:55:37 ]

[孙永祥]:您好,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中不能填报。[2022-03-31 10:56:50 ]

[游客三斤半]:麻烦问一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2022-03-31 10:58:58 ]

[孙永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2022-03-31 11:00:44 ]

[游客7788]:麻烦请教一下,我们公司通过红十字会向疫情防控单位捐赠了一台设备,在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2022-03-31 11:00:56 ]

[孙永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022-03-31 11:03:38 ]

[游客小飞侠]:有个事问一下,我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准备购置部分设备,请问如何税前扣除?[2022-03-31 11:01:43 ]

[孙永祥]: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2022-03-31 11:07:02 ]

[游客]:平时我们有预交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2022-03-31 11:05:06 ]

[孙永祥]:您好,办理年度汇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2022-03-31 11:08:22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我们开展了“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在线访谈暨泰安市税务局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泰安市税务局孙永祥局长介绍了全市税务系统税收宣传月安排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情况,并带领业务骨干解答了网友的提问。由于时间关系,本期的访谈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孙局长和各位嘉宾的到来。[2022-03-31 11:15:28 ]

[孙永祥]:谢谢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和网友的积极参与,请继续关心、关注泰安税务工作,多向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谢谢主持人![2022-03-31 11:15:54 ]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大家!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2022-03-31 11: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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