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本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确保划转改革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要求,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林草两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期限、业务办理渠道等划转后的各项征管与服务事项。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划转后基本征管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林草两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顺延规则和欠费征缴职责。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林草两费”,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明确了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依据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和缴费期限,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四)明确了资金退库的办理方法。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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