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9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赵志强等三位纳税人(名单见附表):

由于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已经核定你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详情见附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相关事宜。

若你对税额核定有异议(你认为核定税额大于或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应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你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缴纳和申报事宜。

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既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又不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在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通知核定的应补缴税款依法追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核定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清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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