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将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6号公告进行修订,重新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内容和变化?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七类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情形;对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进行规范,放宽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明确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6号公告相比,申请条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了七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

4.从事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发生亏损的;

5.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

6.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7.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规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二)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第(三)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五、享受困难减免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从事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对新建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亏损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请困难减免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从事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发生亏损的”、第(五)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六)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8号)申请减免的房产税税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据实申请减免。

七、《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6号公告将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困难减免。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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