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结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8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没有收到社会公众对《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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