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拓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1〕8号

山东拓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检通一〔2020〕64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检通一〔2020〕6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济南税稽检通一〔2020〕64号

山东拓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杨贵明、何立新、田敏等人,自2020年9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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