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1〕03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07月12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济南税稽二检通一〔2021〕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济南税稽二检通一〔2021〕2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济南税稽二检通一〔2021〕21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曹俊华、王樱潼、宋士斌等人,自2021年7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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