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立德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4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1〕6号

山东立德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济南税稽检通一〔2021〕11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济南税稽检通一〔2021〕11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济南税稽检通一〔2021〕119号

山东立德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宁良真、段志浩、郭永兴等人,自2021年6月17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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