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在线访谈

发布日期:2019-05-10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访谈主题:“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在线访谈

访谈时间:2019年5月10日 14:30-16:00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 姜常春


    [ 主持人]尊敬的缴费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主办的社会保险费降率政策在线访谈活动。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姜常春、副处长王涛。现在访谈正式开始,如果您有涉费疑问,现在就可以通过山东税务门户网站平台留言提问了,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2019-05-10 14:30:40]

    [ 主持人]姜处长,请您先介绍一下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背景及意义好吗?  [2019-05-10 14:32:44]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 姜常春]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关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中央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为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2010年以来,我省先后8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险种。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以上降至目前的18%,在全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阶段性降至1%,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  [2019-05-10 14:34:15]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 姜常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呼吁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中央对此非常重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并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我省降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从5月1日开始,在全省推开执行。目前,我们已积极协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落实措施,加快宣传辅导,确保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2019-05-10 14:40:04]

    [ 主持人]姜处长,请您介绍一下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主要内容好吗?  [2019-05-10 14:45:41]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 姜常春]好的。这次出台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直接降低社保费率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项:一是降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照16%的缴费比例征收。二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的降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的降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  [2019-05-10 14:52:10]

    [ 主持人]好的,谢谢姜处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提出问题了,我们先请王处长回答网友们的问题。  [2019-05-10 15:01:50]

    [网友 游客]你好,方案出台以后,我也在网上看了,其中说到的改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能否请详细解释一下?  [2019-05-10 14:55:15]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 王涛]谢谢网友的提问。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问题。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我们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这种做法,既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又能够减轻其缴费负担,相关企业也将因此而降低缴费成本,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  [2019-05-10 15:10:36]

    [网友 山东纳税人]您好,我想问一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是从5月1日起执行,还是从1月1日起执行呢?  [2019-05-10 15:10:08]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 王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这一方式,既为了保持年度缴费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也能更好地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每年1月1日至测算公布“全口径平均工资”之前,暂按原缴费基数政策执行,测算公布后,再作缴费清算。  [2019-05-10 15:20:15]

    [网友 天南海北]你好,我是一名企业会计,请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企业社保就要到税务部门缴纳了吗?  [2019-05-10 15:30:30]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 王涛]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即,企业职工社保费仍然由社保、医保部门征收。  [2019-05-10 15:40:46]

    [网友 李先生]我省的企业职工社保什么时候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呢?有时间安排了吗?  [2019-05-10 15:35:47]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 王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涉企社保费划转问题,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对涉企业社保费,现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现由税务部门按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等信息征收的地区,继续维持核定征收的方式不变;由企业根据社保缴费政策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维持社保缴费的方式不变。  [2019-05-10 15:50:18]

    [网友 游客]你好,我是一名个体户,参加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我想问一下,这次的社保降费政策对我有什么影响?  [2019-05-10 15:45:08]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 王涛]你好,灵活就业人员也属于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范围。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这次政策调整,不仅调整了平均工资口径,降低了缴费标准,而且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也更大,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需要说明的是,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具体政策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2019-05-10 15:58:31]

    [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访谈活动马上就要结束了。今天大家参与的热情很高,提问了许多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焦点问题,我们一一进行了解答,在这里,我们再次感谢社保处姜处长、王处长耐心细致的解答!  [2019-05-10 16:01:19]

    [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 姜常春]十分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参与,今后我们将继续畅通互动渠道,进一步加强与缴费人的交流,认真倾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缴费人、网友一如既往的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2019-05-10 16:04:07]

    [ 主持人]再次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的活动到此结束,再见!  [2019-05-10 16:05: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