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从事收派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发布日期:2023-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留言时间:2023-3-14

答复时间:2023-3-14

留言咨询:一般纳税人从事收派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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