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问答(四)

发布日期:2022-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次申报的,自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举例说明:

例1:丙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丙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丙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2:丁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末和4月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于2022年5月8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丁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办理2022年4-6月资源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丁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4-6月资源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丁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5月1日和5月8日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丁公司于2022年5月10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1日和2022年5月8日的耕地占用税,均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3:戊公司2021年7月成立,设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2022年5月1日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戊公司2022年5月20日办理2021年8-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本次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戊公司在设立时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条件,因此其8-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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