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5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20-0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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