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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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名下不动产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0号),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15日内,前往淄博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并缴纳自该不动产取得之日起的土地使用税。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0号)。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0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0号)纸质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0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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