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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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通过前述条款等送达方式无法进行文书送达,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事项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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