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易普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一告字〔2024〕13号

济南易普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一检通〔2024〕64号),由于你公司注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一检通〔2024〕6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济南税稽一检通〔2024〕64号

济南易普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M97H8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睿琪、闫哲等人,自2024年4月8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4年4月8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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