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5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关于送达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枣税二稽公告〔2024〕4号

 

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2666716072E)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二处〔202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庄税稽二罚〔2024〕4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枣庄税稽二处〔202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庄税稽二罚〔2024〕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枣庄税稽二处〔2024〕4号

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2666716072E):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市中区光明路街道计生办门北旁)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7月23日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你公司出口商品编码为3823190001的“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共计12,350千克,共计人民币总价6,232,360.05元。对上述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出口商品应视同内销申报收入并征税。但你公司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且已申报的部分货物,销售额计入免税货物销售额。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

3.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进销项增值税发票;

4.你公司2020-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

5.你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流水。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8月16日、2021年1月1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23日出口商品编码为3823190001的“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共计12,350千克,共计人民币总价6,232,360.05元(含税价)应申报纳税,但你公司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且已申报的部分货物销售额计入免税货物销售额,该部分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共计5,515,362.88元,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716,997.17元(其中2020年度110682.09元、2021年度606315.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189.80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47.75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42.05元。

根据国务院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60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2005〕448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2011〕5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509.91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320.46元,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189.45元。

根据《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339.94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13.64 元,2021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126.30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2017〕83号)第二条、《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应补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53.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192.00元(其中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20311.65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822.48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057.87元)。

以上应补缴的税(费)共计826,782.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你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税稽二罚〔2024〕4号

枣庄市红紫荆种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2666716072E):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市中区光明路街道计生办门北旁)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你公司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7月23日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你公司出口商品编码为3823190001的“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共计12,350千克,共计人民币总价6,232,360.05元。对上述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出口商品应视同内销申报收入并征税。但你公司未全额进行纳税申报,且已申报的部分货物,销售额计入免税货物销售额。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与你公司联系沟通上述事宜,你公司拒不提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对补税决定不予配合,拒不申报缴税;同时多次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法人、财务负责人为70多岁老人且称对企业情况完全不知情;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处的店铺已转让他人经营。你公司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定性为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

3.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进销项增值税发票;

4.你公司2020-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

5.你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流水。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四类违法税收征管类第16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偷税税款790,378.97元(增值税税款716,997.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189.80元,企业所得税23,192.00元)处一倍罚款,即790,378.97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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