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瑞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山东瑞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枣庄高新税公告〔2024〕1号
山东瑞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00737210408N):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枣庄高新税 通 〔2024〕 896 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枣庄高新税 通 〔2024〕 896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枣庄高新税通〔2024〕896号
山东瑞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91370400737210408N
事由: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枣庄高新税 通 〔2023〕 13360 号,核定你单位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93280元、房产税104580.14元。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枣庄高新区税务局一分局征收大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