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陆泽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3〕83号
山东陆泽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3〕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3〕53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3〕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3〕5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3〕78号
山东陆泽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2MA3U5MJY6P)
我局(所)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闻韶街济南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院内培训楼1楼156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协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山东信铭建材有限公司无真实的购销业务,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向山东信铭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984,736.27元,税额128,015.73元,价税合计1,112,752.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0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3〕53号
山东陆泽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2MA3U5MJY6P)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闻韶街济南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院内培训楼1楼156室 )2021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协查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与山东信铭建材有限公司无真实的购销业务,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向山东信铭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984,736.27元,税额128,015.73元,价税合计1,112,75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登记信息
2. 失联证明
3.核查报告
4.发票领购信息
5.发票明细
6.纳税申报表
7.银行流水
8.发票明细(涉案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75,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