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临淄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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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足额缴纳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出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临税费征决〔2023〕800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临税费征决〔2023〕8001号)。自公告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临税费征决〔2023〕8001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临税费征决〔2023〕8001号)纸质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临淄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临淄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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